最高法首部AI裁判规则来了!AI闯祸,到底谁赔? - 蝈蝈俊

最高法首部AI裁判规则来了!AI闯祸,到底谁赔? - 蝈蝈俊

💡 原文中文,约42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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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26年9月,最高法发布首部系统性涉AI司法裁判规则,共24条,核心原则为“控制力在哪,责任就在哪”。规则按场景明确:AI换脸、声音模仿以“可识别性”判定侵权;AI生成内容侵权,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处理需担责;利用AI拼接公开信息获取隐私构成侵权;使用者明知抄袭仍用AI生成相似作品需赔偿;自动驾驶和实体AI产品适用产品责任;开源开发者说明风险后一般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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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解读

责任分配的核心:控制力与获益

《意见》没有采取“AI出错就由开发者全赔”的一刀切思路,而是以过错责任为默认原则,综合考量AI自主化程度、各方控制力、获益情况和风险外溢范围。控制力越强、获益越大、风险越高的主体,注意义务越重。这意味着平台若明知AI用于医疗、投资等高风险建议却不加提示,就可能因过错担责;反之,若平台无明显过错,一般无需赔偿。

人格权侵权:可识别性是关键

对于AI换脸、声音模仿等行为,《意见》以“可识别性”作为侵权判断标准,不要求与真人百分之百相似,只要能建立特定关联即可。例如,换脸软件未经同意上架他人肖像供会员使用,或未经授权用自然人声音训练合成人声,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这为普通人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也提醒企业使用他人形象、声音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

平台责任:通知后不处理才担责

AI生成内容侵权时,平台不能事先审查每一句话,因此不因AI自动生成内容而当然担责。但权利人通知后,平台若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就要对扩大的损害负责。南京“AI幻觉”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百度“AI智能回答”是主动加工、合成、推送的内容生产行为,百度系内容生产者而非单纯技术提供者,判令其书面道歉。这提示平台不能以“技术不可控”为由完全免责。

产品责任与开源豁免:实物与说明的边界

自动驾驶汽车、机器人等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适用产品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就要赔偿。而纯软件聊天助手不按产品责任处理。开源开发者若免费提供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他人使用导致侵权,开发者一般不担责。这既划清了实物AI与纯软件的责任边界,也为开源创新提供了安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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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最高法发布的涉AI司法裁判规则是什么文件?什么时候发布的?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我国首部由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系统性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5个部分、24条。

这份AI裁判规则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核心原则是“控制力在哪,责任就在哪”。即根据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各方的控制力、获益、过错和特别法律规定来分配责任,控制力越强、获益越大、风险外溢越大的主体,注意义务越高。

AI换脸或模仿声音,怎样判定是否侵权?

以“可识别性”为判定标准。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形象,或未经同意使用声音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均构成侵权。不要求百分之百像,只要能跟特定人建立关联即可。

AI生成内容侵犯名誉权,平台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

生成式AI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即参照“避风港规则”,通知后不处理才担责。

利用AI拼接公开信息获取隐私,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侵权。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AI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使用者和平台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应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分三层:有人驾驶时先看司机是否违规;辅助驾驶激活但司机仍需监控时,车辆缺陷和司机过错共同导致损害,司机和车企/销售者可同时被追责;L4级自动驾驶在激活状态下,由生产企业接受处理,企业需举证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才能免责。

开源AI开发者需要为他人使用代码导致的侵权负责吗?

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涉AI软件研发所需的部分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其功能和安全风险,他人使用该代码模块导致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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