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内容提要
为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取证过程,要求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收集和提取。对于无法直接提取的数据,应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规定了保护涉案电子设备的具体方法,以及不得将数据存储在原始介质中和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应用程序等要求。对于难以取得或已被毁灭的数据,相关人员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分析和存储方法,以及存储时应遵守的安全与保密管理。
延伸解读
取证程序的双人要求与笔录规范
《规定》明确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提取时需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无法或拒绝签名,执法人员需在笔录中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邀请见证人。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涉案电子设备的现场保护要点
为防止数据被远程操控或丢失,《规定》第十九条列出了保护涉案电子设备的具体方法:及时将涉案人员与设备分离;未确定数据是否易丢失前,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的设备;对可能被远程控制的系统,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保护电源;以及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这些操作旨在固定现场状态,保障电子数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
数据提取的禁止行为与特殊情形处理
《规定》要求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也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若因特殊原因需安装,必须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对于难以取得或已被毁灭的数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存储介质,也不得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检查分析与存储的安全保密要求
电子数据检查分析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时应通过安全的写保护设备接入,或先备份再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注明原因并全程录像。存储环节需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等实施安全与保密管理,可采用介质存储、区块链、云存储等方式,并可备份存储。案件结案后,电子数据证据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Q&A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主要目的是提升执法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电子数据的定义是什么?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文档、图片、音视频等。
现场收集电子数据需要遵循哪些要求?
现场收集需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对于无法直接提取的数据应如何处理?
应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状态。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如何保护涉案电子设备?
应采取信号屏蔽、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及时将涉案人员与设备分离。
电子数据的存储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安全与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