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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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取证过程,要求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收集和提取。对于无法直接提取的数据,应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规定了保护涉案电子设备的具体方法,以及不得将数据存储在原始介质中和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应用程序等要求。对于难以取得或已被毁灭的数据,相关人员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分析和存储方法,以及存储时应遵守的安全与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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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 电子数据定义为与案件相关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文档、图片、音视频等。
  • 现场收集电子数据需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 无法直接提取的数据需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状态。
  • 规定了保护涉案电子设备的具体方法,如信号屏蔽和断开网络连接。
  • 提取的数据不得存储在原始介质中,安装新应用程序需记录原因和目的。
  • 对于难以取得或已被毁灭的数据,相关人员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
  • 电子数据的分析和存储需遵循安全与保密管理,存储方式包括介质存储、区块链和云存储。
  • 电子数据证据在案件结案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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