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跨境流动,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需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民众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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