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
原文中文,约19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
内容提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跨境流动,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需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民众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
🎯
关键要点
-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缺乏统一规范,存在网络安全风险。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需通过标准合同进行跨境流动,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需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 民众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不履行义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
- 处理个人信息前需告知或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提供个人信息。
- 如处理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需重新评估并更新标准合同。
- 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时,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相关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