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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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害税收征管罪相关规定,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发票罪等。修正案还规定了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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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发布,2021年3月1日生效。
  • 新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相关规定,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
  • 逃税罪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抗税罪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依据欠税数额,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依据骗取金额,数额巨大者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虚开金额,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数量,数量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数量,数量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盗窃和欺骗行为。
  • 持有伪造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数量,数量巨大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包括罚金和对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规定,犯相关罪行的应优先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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