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话

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话

💡 原文中文,约7000字,阅读约需1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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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章以巴黎恐袭案和莫焕晶案为例,指出律师为“坏人”辩护并非助纣为虐。判决前无人能被确认为罪犯,辩护针对的是“被指控者”而非“坏人”。其意义在于平衡控方权力,防止冤假错案,守住指控与定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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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解读

从“坏人”到“被指控者”:法律身份的严格区分

文章强调,在判决生效前,任何人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非“罪犯”。这种区分并非文字游戏,而是为了防止先入为主的偏见。例如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两人都曾供认有罪,但多年后被再审宣告无罪。这说明,如果仅凭指控或口供就认定某人是“坏人”,就可能酿成冤案。因此,律师辩护的对象是“被指控的人”,而非已被定罪的“坏人”。

辩护律师:平衡控方权力的制度设计

文章指出,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拥有专业训练和公权力资源,而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为了弥补这种力量差距,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律支持和技能上能够对等。这就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控辩双方各执一端,互相较劲,才能绷直绳子。辩护律师的角色类似于质量监督员,通过挑刺和质疑,迫使检察官更严格地审查证据,从而减少冤假错案。

程序正义的代价:宁可放过,不可冤枉

文章承认,保障辩护和坚持疑罪从无确实可能让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但这是司法制度在两种错误之间的取舍:冤枉无辜或放过有罪。18世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说:“宁可让十个有罪的人逃脱,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受罚。”因此,标准越严,冤枉无辜的可能性越小,但放过有罪者的可能性越大。这是防范冤错案件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为了填补贫富差距带来的不公,国家通过法律援助和必要辩护制度,确保重刑案件中的被告人不会孤立无援。

辩护的意义:即使结果未变,程序仍不可省

文章以莫焕晶案为例,指出即使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意见,辩护过程本身也至关重要。因为有了辩护,每一个可能从轻的情节都被论证,每一份证据都经过质证,死刑判决才显得更加坚实。一个没有经过辩护检验的死刑,哪怕判对了,也只是碰巧判对。司法程序不能靠碰巧。辩护制度保护的是被指控与定罪之间的界限,这条界限越模糊,每个普通人面临的风险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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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为什么律师要替那些看起来罪大恶极的人辩护?

因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确认为罪犯。律师辩护的对象是“被指控的人”,而不是“坏人”。这是法律制度的故意设计,目的是平衡控方权力,防止冤假错案。

如果一个人自己都认罪了,为什么还需要律师辩护?

口供并不等于真相,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都曾有过有罪供述,后来都被再审宣告无罪。此外,定罪不等于量刑,律师可以在量刑阶段论证从轻情节。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人认罪,也必须由律师辩护,审判才能合法进行。

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到底起什么作用?

辩护律师的作用是补上控辩双方之间的力量缺口,让被告人在法律支持和技能上能与检察官勉强对等。他们像“质量监督员”,通过挑刺和对抗,迫使检察官更严格地审查证据,从而减少冤假错案。

为什么说纠问制诉讼不需要律师?

纠问制下,法官可以主动追究,查案、审问、判决由同一衙门完成,刑讯也是合法取证手段。这种模式将整个系统的正确性压在一个人身上,因此不需要律师。现代法治则相反,不把正确性寄托于任何个人,而是通过控辩对抗来检验证据。

保障辩护权会带来哪些代价?

代价之一是可能让真正的坏人凭借高明辩护逃脱惩罚,这是为了不冤枉无辜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代价之二是能请得起好律师的人和请不起律师的人得到的保护不一样,但法治成熟的社会会用公设辩护人或法律援助制度来填补这个缺口。

如果律师辩护了但法院没采纳,辩护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正是因为有了辩护,每一个可能从轻的情节都被论证过,每一份证据都经过质证,死刑判决才显得非常立得住。没有经过辩护检验的死刑,哪怕判对了也只是碰巧判对,而司法程序不能靠碰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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