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交通使用人脸识别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法院认为铁路部门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成都铁路局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建议铁路局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处理,并要求履行人脸信息采集告知义务。铁路局已更新隐私政策、设置提示标志、提供人工通道等措施,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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