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探讨视频编码器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应视为标准必要专利(SEP)。作者主张不应一概排除编码器权利要求,而应区分涉及标准定义比特流元素的“语法声明”与涉及非标准化编码效率改进的“优化声明”。前者可认定为SEP,后者则不应。文章强调必要性取决于技术联系而非权利要求起草角度,并呼吁采用差异化方法以平衡专利池和FRAND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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