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该文探讨视频编码器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应视为标准必要专利(SEP)。作者主张不应一概排除编码器权利要求,而应区分涉及标准定义比特流元素的“语法声明”与涉及非标准化编码效率改进的“优化声明”。前者可认定为SEP,后者则不应。文章强调必要性取决于技术联系而非权利要求起草角度,并呼吁采用差异化方法以平衡专利池和FRAND许可。
延伸解读
语法声明与优化声明的区分
文章提出区分“语法声明”和“优化声明”是关键。语法声明涉及标准定义的比特流元素生成,即使编码器可选使用,仍可能构成SEP;优化声明则涉及非标准化的编码效率改进,不应视为SEP。这种区分有助于避免过度声明,平衡专利池与FRAND许可。
标准必要性的功能性判断
ITU-T、ETSI和IEEE的政策均强调必要性取决于技术联系,而非权利要求起草角度。即使编码器权利要求未在标准中明确规定,只要其涉及标准定义的语法元素,仍可能被认定为SEP。这要求评估时关注技术实现,而非表面措辞。
对专利池和许可的影响
将语法声明纳入专利池合理,因为符合标准即支持使用推定;但优化声明不应纳入,否则会夸大必要专利数量,扭曲FRAND谈判。专利权人不能仅因存在符合标准的流就主张侵权,需提供内部编码器证据。
Q&A
编码器权利要求是否应被视为标准必要专利?
不应一概而论。应区分涉及标准定义比特流元素的“语法声明”和涉及非标准化编码效率改进的“优化声明”。前者可认定为SEP,后者则不应。
UPC曼海姆地方法院在InterDigital诉Disney案中如何裁决编码器权利要求?
UPC曼海姆地方法院在2026年6月16日的裁决中否定了编码器权利要求可被视为标准必要专利,但文章认为该裁决可能基于对JVT联合主席声明的误解和对编解码器标准化技术细节的误解。
为什么编码器权利要求不能一概排除在标准必要专利之外?
因为视频编码标准严格定义比特流语法和语义,编码器权利要求可能涉及生成标准定义的语法元素,即使编码器内部设计开放,但生成特定标准化比特流特征可能是唯一技术可行的方法,因此应认定为SEP。
ITU-T、ETSI和IEEE如何看待编码器权利要求的必要性?
这些标准制定组织均采用功能性方法,必要性取决于权利要求与标准化技术之间的技术联系,而非权利要求起草角度。ETSI定义必要性为技术可行性,IEEE将必要性与使用权利要求创建符合标准的实现的技术必要性联系起来。
什么是“语法声明”和“优化声明”?如何区分?
语法声明涉及生成、选择或发送标准定义的特征语法元素,可认定为SEP;优化声明涉及改进编码效率的方法,如搜索算法、质量优化,并非标准必需,不应认定为SEP。区分方法包括:是否对应标准定义的语法元素、是否生成标准化特征所必需、排除商业劣势、评估使用证明。
将优化权利要求纳入专利池有什么问题?
优化权利要求并非标准必需,将其纳入专利池会夸大真正必要专利的数量和价值,扭曲自上而下的分析、可比许可评估和FRAND谈判,且符合标准的流可能由不侵权编码器生成,无法证明使用。
如何平衡标准必要专利的遗漏和过度保护?
采用差异化方法:承认基于语法的声明的必要性,同时要求对可选元素提供严格的使用证明和谨慎的版税分配,以准确反映编解码器技术架构,尊重SSO政策目的,平衡防止遗漏和遏制过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