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原文中文,约2100字,阅读约需5分钟。发表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为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取证过程,要求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收集和提取。对于无法直接提取的数据,应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规定了保护涉案电子设备的具体方法,以及不得将数据存储在原始介质中和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应用程序等要求。对于难以取得或已被毁灭的数据,相关人员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分析和存储方法,以及存储时应遵守的安全与保密管理。